游戏法师全国专车第一案宣判kisi
文章来源:沧州文学网 | 2020-07-16
姚雯/漫画
备受社会关注的全国 专车第一案 一审宣判,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法院撤销被告济南市城市公共客运管理服务中心(下称客管中心)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了解到,被告不服一审判决,日前向市中区法院递交了上诉状。
2015年1月,济南私家车司机陈超因使用滴滴专车软件提供专车服务,被济南市客管中心作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2万元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的行政处罚。陈超对处罚结果不服,向市中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015 年4月15日,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之后4次延期宣判,跨度近两年。
一审法院认定,陈超的行为构成未经许可擅自从事出租汽车客运经营,但该行为社会危害性较小。被诉行政处罚决定的处罚幅度畸重,程序违反规定。据此,撤销被诉行政处罚决定。
专车司机接活拉客被罚2万
2014年12月1日,陈超通过审核加入滴滴专车平台。2015年1 月7日,专车司机陈超使用滴滴打车软件,将2名乘客送至济南西客站,被济南市客管中心执法人员认定为非法营运,罚款2万元。
因不服处罚,陈超向济南市市中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济南市客管中心撤销处罚。该案涉及 专车是否合法 的问题,被称为 专车第一案 。
2015年4月15日,此案在市中区法院开庭。原告陈超认为被告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存在处罚主体错误、认定事实错误、执法程序违法以及适用法律错误,要求撤销被告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
客管中心辩称,被告作为管理机构,有权对未经许可擅自从事出租客运经营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原告擅自从事出租汽车客运经营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被诉的行政处罚决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
庭审中,双方围绕原告是否具备起诉资格,其起诉是否超过起诉期限;被告是否具有行政处罚的主体资格和行政权限;被告所作行政处罚的程序是否合法;被告作出行政处罚所依据的事实证据是否确实充分;被告所作行政处罚的法律适用是否正确5个焦点问题进行辩论。此后,案件先后4次延会成為香港电影与歷史的印记期宣判。
约车作为共享经济产物需有效监管
近日,此案一审宣判。法院审理认为,本案系针对约车运输经营行为予以行政处罚的案件。
陈超与乘客通过络约车软件取得联系后,使用未取得运营证的车辆将乘客从济南市八一立交桥附近送至济南西站,比如说今天我们看《狮子山下》一样。两地的解读的方式或者不一并按约定收取了车费。这种行为是否属于《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八条和《济南市城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的 未经许可擅自从事出租汽车客运经营 的行为?有两种不同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此种行为属于违法,法律规定清楚无疑。另一种观点认为,约车进入出租车市场具有必然性,符合社会发展规律,因此,不宜以现有规定来否定新业态的经营模式。
市中区法院认为,约车这种客运服务的新业态作为共享经济产物,其运营有助于提高闲置资源的利用效率,缓解运输服务供需时空匹配的冲突,有助于在更大程度上满足人民群众的实际需求。因此,当一项新技术或新商业模式出现时,基于竞争理念和公共政策的考虑,不能一概将其排斥于市场之外,否则经济发展就会渐渐缓慢,甚至停滞不前。
同样不容否认的是,约车的运营需要有效的监管。约车这种客运行为与传统出租汽车客运经营一样,同样关系到公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关系到政府对公共服务领域的有序管理,应当在法律、法规的框架内依法、有序进行。法律、法规应当得到普遍的尊重和执行,这是法治精神的基本要求,也是法治社会的重要体现。
因此,在本案中,既要依据现行有效的法律规定审查被诉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以体现法律的权威性和严肃性,同时也要充分考虑科技进步激发的社会需求、市场创新等相关因素,作出既符合依法行政的当下要求,又为未来的社会发展和法律变化留有适度空间的司法判断。
综上,陈超的行为构成未经许可擅自从事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违反了现行法律的规定。但考虑到约车这种共享经济新业态的特殊背景,该行为社会危害性较小。
行政处罚幅度畸重存在明显不当
法院认为,行政处罚应当遵循比例原则,做到罚当其过。处罚结果应当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以达到制止违法行为再次发生的目的。本案中,原告通过络约车软件进行道路运输经营,而原告与络约车平台的关系及与乘客最终产生的车费是否实际支付或结算完毕,被告未提供证据证明,具体几方受益也没有证据证明,尚不明确。
因此,虽然被告对未经许可擅自从事出租汽车客运的行为可以依法进行处罚,但原告在本案所涉道路运输经营行为中仅具体实施了其中的部分行为,在现有证据下,被告将本案行政处罚所针对的违法行为及其后果全部归责于原告,并对其个人作出了较重的行政处罚,处罚幅度和数额畸重,存在明显不当。根据行政诉讼法第70条的规定,依法应当予以撤销。
此外,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内容需具体说明行政管理相对人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本案中,被告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没有写明原告违法事实的时间、地点、经过以及相关道路运输经营行为的具体情节等事项,据此也应当予以撤销。
至于原告有关处罚主体错误,执法程序违法的诉讼理由,经审查,被告的相关抗辩理由成立,对原告的上述主张,不予支持。
经审理,市中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撤销被告济南市客管中心行政处罚决定书。被告不服,提出上诉。本将继续关注此案进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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