效率待定合同的概念2拳

文章来源:沧州文学网  |  2020-04-27

效率待定合同的概念

合同效率待定,是指合同成立以后,因存在不足以认定合同无效的瑕疵,致使合同不能产生法律效力,在一段公道的时间内合同效率暂不确定

,由有追认权的当事人进行补正或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进行撤销,再视具体情况确定合同是不是有效。处于此阶段中的合同,为效率待定的合同。

合同效率待定,是指合同成立以后,因存在不足以认定合同无效的瑕疵,导致合同不能产生法律效力,在一段合理的时间内合同效率暂不确定,由有追认权的当事人进行补正或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进行撤消,再视具体情况肯定合同是不是有效。处于此阶段中的合同,为效力待定的合同。合同效力待定,意味着合同效率既不是有效,也不是无效,而是处于不确定状态。设立这一不确定状态,目的是使当事人有机会补正能够补正的瑕疵,使本来不能生效的合同尽快生效,以实践合同法尽可能成绩交易、鼓励交易的基本原则。固然,从加速社会财富流转、促使不确定的权利义务关系尽快确定和稳定的原则动身,合同效率待定的时间不可能很长,效率待定也不可能是合同效率的最后状态。无论如何,效力待定的合同最后要么归于有效,要么归于无效,没有第三种状态。

民法通则已经规定了效力待定的行动(如无权代理)。合同法对此予以了继承和发展,构成了效力待定合同的法律制度。根据合同法第47条、第48条、第51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无权代理订立的合同、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的合同,均属效力待定,其法定代理人、被代理人、权利人可依法追认,善意的相对人也可依法撤销(此撤消不同于合同法第54条的撤销。第54条的撤销是对生效合同的撤消,此处的撤销是对效率待定的合同的撤销)。法定代理人、被代理人、权利人没有依法追认,善意的相对人也没有依法撤销的,合同无效。法律规定当事人为民事行为时要有民事行为能力,进行代理时要有代理权,处罚财产时要有权处罚,是为了保护社会经济秩序,保障交易安全,维护行为人和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但考虑到社会生活的复杂性,违反上述规定的合同一概作无效处理有时不但不能实现前述目的,反而会徒增当事人和社会的麻烦。合同法设立追认制度有利于在保证交易安全的条件下加速财产流转;规定相对人有权催告、撤消,能使相对人的利益得到平衡。本制度能大幅降低无效合同的产生频率,使法律更好地调整各种纷纷复杂的交易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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