略论格式条款的基本特征物业
文章来源:沧州文学网 | 2022-02-16
无论多高明的策略 略论格式条款的基本特征
现代的一个重要发展方向就是,经自由磋商产生的合同越来越少,取而代之的是标准化的格式条款。合同领域现实生活的变迁对合同法也提出了新的要求,我个人认为,合同法实际上已经演化为内在二重区分的双轨体系:针对经当事人自由磋商形成的合同和基于格式条款产生的合同
现代的一个重要发展方向就是,经自由磋商产生的合同越来越少,取而代之的是标准化的格式条款。合同领域现实生活的变迁对合同法也提出了新的要求,我个人认为,合同法实际上已经演化为内在二重区分的双轨体系:针对经当事人自由磋商形成的合同和基于格式条款产生的合同
现代的一个重要发展方向就是,经自由磋商产生的合同越来越少,取而代之的是标准化的条款。合同领域现实生活的变迁对合同法也提出了新的要求,我个人认为,合同法实际上已经演化为内在二重区分的双轨体系:针对经当事人自由磋商形成的合同和基于格式条款产生的合同(或者部分合同内容)
一、格式条款的一般特征
判断合同条款为一般条款、即通过自由磋商形成的合同条款还是格式条款是对格式条款进行法律控制的前提,因此必须严格区分二者。格式条款的特征表现在主观和客观两个方面,其中预先制定、重复使用属于主观特征,单独提出属于客观特征,自由磋商实际上为消极要件,具体而言:
1.预先制定。所谓预先制定就是指合同当事人在合同磋商之前已经拟定好合同条款的具体内容,在判断是否存在预先制定的要件时,如下问题值得注意:
第一,格式条款是由使用人本人还是第三人制订并不影响对预先制定因素的判断,换而言之,使用人在合同争议的,应当作出有利于对方的解释。使用行业协会、主管部门或者母公司制定的定式合同文本订立合同的,适用前款规定。
[2] 参见王利明著:《合同法研究》,第一卷,178页以下,2002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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