游戏法师慈善岂能被绑架kisi

文章来源:沧州文学网  |  2020-07-22

核心提示:201 年2月27日,全国人大代表、中华慈善总会荣誉副会长周森作客人民强国论坛,与友交流“如何提升慈善公益事业的公信力”时指出:“慈善立法势在必行。

201 年2月27日,全国人大代表、中华慈善总会荣誉副会长周森作客人民强国论坛,与友交流 如何提升慈善公益事业的公信力 时指出: 慈善立法势在必行,现在《慈善法律纲要》已经出来了,正在征求意见,如果顺利的话,很快就将完成慈善立法......慈善立法什么概念?每个人的工资,必须要有一笔钱进行慈善公益,就像现在纳税一样。肩上大了奉献就大,希望更多人关注慈善立法,一个慈善立法可以把慈善事业中所有的问题都解决了。

这一说法立即引发舆论争议,如果慈善不是自愿的,还要通过立法执行,那跟抢劫有何区别?

慈善不能强制

慈善之所以是慈善,就在于它是自愿的;如果像纳税一样,那就不叫慈善,而叫 被慈善 。可怕的是,有此想法的人特别是干部还不在少数,此外 被慈善 在现实中也时常发生。

被慈善 违背了慈善活动自觉自愿的基本原则。如果说税收是国家以公共权力为支持的强制性财富分配,那么慈善就是人们基于仁爱之心,主动、自愿向弱者提供无偿帮助的善举。换言之,从事慈善活动是每个公民的权利,而非法定义务。2011年,民政部起草了《中国慈善事业发展指导纲要(2011 2015年)》,明确指出慈善事业发展必须遵循 平等自愿原则 ,即 慈善捐助者自主实施捐赠行为,自行决定捐赠的规模、方式和用途;禁止强捐、索捐、变相摊派等行为;充分尊重受赠人的尊严和隐私 。周森副会长的建议,是 裸的摊派和掠夺,公然要将公民权利变成法定义务,实在不妥。

有人质疑:这到底是税收,还是慈善?因为慈善是发自内心对社会的无私回馈,是一种修养,更是一种境界,若霸王硬上弓,便有违慈善的本意。

慈善的本义应是一种道德层次的爱心行为,而爱心的付出是本着自愿原则的。根据一个人的经济实力不同,不同的爱心人士尽管捐款不统一,但在爱心价值上是平等的,没有贵贱之分。

很显然,爱心慈善不能强制,更不能 绑架 。不知周森副会长受何启发,也不知出此建议的初衷何在?

令人担忧的是,这个建议一旦形成了法律并付诸实施,那么一些部门单位强收 捐款 就更加 师出有名 了,更方便于向单位员工强行扣工资 献爱心 了。不是经常有一些单位强行扣除职工工资被献爱心的报道嘛,有了这个扣工资慈善的 立法 ,那不就更有恃无恐,被爱心的人士也就更广泛了。

还有一点周森副会长没有考虑周全,有单位有工资的人可以扣除 慈善款 ,那么没有工作单位没有工资的人又该怎么办呢?要慈善机构一家一家地去依法征收慈善款吗?那慈善机构不就成了税务部门?

慈善公益若成为 税式义务 ,保证的将是慈善机构捐赠获取的便利。如此,靠信任赢得捐赠的不二准则岂不是要被颠覆?毫无疑问,这样的立法建议不仅与立法的初衷相违背,并且出发点是规避公益慈善信任危机对所谓慈善公益的影响,要结果不要过程,立法成了 暴力慈善 的工具。

虽然我国经济总量已经位居全球第四,但国富民穷的问题依然突出。一方面,居民收入在国民收入中占比过低,从事慈善活动的能力偏低;另一方面,日益严重的贫富差距,又进一步降低了多数人投身慈善活动的能力。即便如此,我国公益慈善事业仍然蓬勃发展。根据民政部统计,仅2008年,我国社会捐赠总额就突破了1000亿元,志愿服务人数超过1亿人,服务时间突破20亿小时。这充分说明,公众投身慈善事业的热情从未冷却过。若依周森副会长的建议,势必激起公众强烈的逆反心理,对慈善事业发展将造成极为不利的影响。

慈善立法

该立的是公信力

周森副会长的建议,回避了慈善组织透明度不高、丑闻不断的关键问题。相对于公众从未冷却过的慈善热情,慈善组织自身的问题才是制约慈善事业发展的关键。从郭美美事件到尚德诈捐门,从变卖青少年创意大赛捐赠物到用巨额捐款炒房地产,中国慈善组织的公信力还余几成?丑闻不断的慈善组织,挥霍了巨额善款、变卖了大量善物、收取了高额管理费,严重违背了慈善组织的宗旨,损害了受助者的利益,伤害了公众一颗颗善良的心。

有友提出,能不能先公布慈善资金的使用情况,让民众信任?只有建立了信任,才会有民众的捐款捐物。强扣工资,难免有抢钱的嫌疑。有人质问:这还叫慈善?官办机构财务不透明,捐款人越来越少就强迫呀?找找自身的原因,让公众信任才是正道。慈善立法可以要,强制捐款不可有。面对 如何提升慈善公益事业的公信力 问题,只字不提如何制约官办慈善腐败,反而强调通过慈善立法,像纳税一样强制国人慈善公益,民众慈善公益岂可强制?

学者陈默批评说:就算是慈善领域立法,要立的也该是规范运作慈善事业的人,该要如何管理好社会各界的捐助吧?这种 有权利没义务 的心态,该停止了。

有法律专家表示,试图通过立法的形式搞摊派是对合法财产的变相侵害。慈善需要立法,但初衷应是完善慈善体联系:制、加强对慈善机构的监管、促进慈善事业的健康发展,而非为强制捐款保驾护航。

中国青年报表明态度:慈善立法确有必要,然而眼下,最需要的是慈善公信度的建立。道德和政治感召打不过一个开豪车、挎名包的姑娘,人心可是易碎品。因此慈善监督机制才是立法的核心;激励机制,还在其次。至于把慈善变成公民法定义务,帮帮忙,我们连法定权利还没掰扯明白呢。

如今慈善公益遭遇公众信任瓶颈,加快慈善立法无疑是十分急迫的。不过,站在不同角度看慈善立法,就会有不同的期待。对于公众而言,只有通过立法达成 玻璃慈善 ,才能让公众完全释放自己的善意,让回馈社会有一个放心的渠道。而对于慈善公益机构或者组织而言,能够通过立法,迅速确立公信,走出捐赠困局,才是最大的希望。

事实上,慈善公益是一项特殊的社会事业,特殊性在于自愿,不能靠行政命令的强制来替代。而慈善立法的原则,无非两条,一是规范慈善公益机构的运作行为和监督管理;二是保护公民慈善公益的积极性。慈善立法应当走开门立法的道路,多听听公众、社会组织的意见与建议。兼听则明,符合绝大多数公众利益的立法,才能顺应慈善公益发展的客观规律。

硬性摊派

必然破坏慈善生态

国务院法制办副主任郜风涛此前在一次慈善研讨会上表示,要通过制定慈善法,在法律层面解决长期以来一直困扰和制约慈善组织登记注册的制度瓶颈,使得慈善组织,尤其是社会力量发起成立的慈善组织能够在一种更加宽松、规范的法律环境中诞生和成长。他说: 目前在具体实践中,慈善组织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审批环节多、难度大、成本高,应当通过制定慈善法,形成统一、公开、透明的落实机制。同时,要通过慈善立法解决一些地方和部门出现的行政干预慈善法律关系、损害慈善组织和捐赠人权益的问题。

政府在慈善事业中应发挥怎样的作用一直是业界人士争论的话题。对此,郜风涛强调:慈善,是民事权利主体基于慈心而自愿进行的善举。慈善立法应当明确慈善的自愿性和民间性的定位,并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明确政府和社会在慈善领域中的职责权限。慈善是一种高尚的道德行为,对于慈善不能采取强制措施或规定义务导向。政府可以号召、鼓励、引导慈善,但是不能将慈善作为一种法定义务去推广。硬性摊派不是慈善,运用权力的手段搜集慈善资源,也必然会破坏慈善生态。

慈善组织的最大优势就是公信力。郜风涛认为,公开透明是制定慈善法的关键点。公信力是慈善的生命。与其他组织相比,慈善组织的最大优势就是具有更强的公信力。丧失了公信力,慈善组织就会丧失资源、丧失力量,甚至丧失存在的价值。作为公益性质最高的社会组织类型,慈善组织需要对方方面面都有所交代。面对政府、公众、媒体、捐赠者、董事会、受益人甚至志愿者,慈善组织均承载着一定程度的。公信对象的多元化,客观上决定了慈善组织建立公信机制的复杂性:从主体的品格、机构的使命、专业的伦理、组织的效能,到资金的运用、规则的遵守、战略的企划、利益的冲突等诸多环节,都要求慈善组织公信力的提升。

立法滞后

使诈捐赖捐索捐层出不穷

2008年有媒体报道,1998年南方抗洪救灾6亿元募捐款,竟然有一半没到位。其中不少属于诈捐,即,有的认捐企业其实并没有捐赠的意图,或者根本就没有捐赠的资金实力,而只是利用 虚假 的公益捐赠,达到为本企业进行免费大规模宣传的目的。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相继制定了一些涉及慈善的法规。但业内人士认为,公益事业捐赠法只是规范一般意义上的捐赠,内容非常简单、粗糙,实施起来非常困难。几个条例则主要是规范各类民间机构的组织管理法,其他大量规范性文件也都立法层次低、效力不高。另外,许多政策、规章缺乏协调,不配套甚至过时。

这些滞后的法规不但不能适应慈善事业发展的要求,还导致了诸多问题,诈捐、赖捐、索捐等现象层出不穷。更为严重的是,由于缺乏监督,出现了挪用私分善款等现象,严重挫伤了社会各界参与慈善事业的热情。尽快制定出台一部规范慈善事业发展的全国性法规,已经势在必行。

长期以来,在许多地方,慈善捐赠一直被当作一项严肃的政治任务来抓。本来,聚集社会之力,救助灾难人员和弱势群体是各级政府的分内之事。问题是,面对 层层下指标、级级抓考核 的 竞争氛围 ,这项工作最末端的执行者们一边要按时完成上级下达的募捐任务,一边却又无法在自愿的前提之下募集到足够的钱物,迫不得已,本应是自愿的捐赠行为就被简单化成了强行摊派或变相摊派,捐赠失去了本意,爱心变了味道。

民政部发布的《中国慈善事业发展指导纲要》,特别强调捐赠自愿的原则,明确提出要杜绝捐赠成日常缴纳费用的现象,这样的思路令人赞赏。禁止下达募捐指标、禁止强行募捐这类规定其实一直不绝于耳,可就在这样的情况之下,募捐成摊派的荒唐事却一直没有停止过。究其原因,只有一个,那就是禁是禁了,却没有相应的罚则。这样一来,违规行为顶多是被纠正了之,而违规者的违规成本却为零。

可喜的是,《江苏省慈善事业促进条例》作为全国首创的慈善邮编:843000法规,规定了慈善募捐的主体、原则、形式、程序、信息的公开与监督等内容。如开展慈善募捐应当遵循自愿、无偿的原则,不得摊派或者变相摊派;具有募捐主体资格的组织接受捐赠后,应当向捐赠人出具合法、有效的凭证;募捐结束后十五日内,具有募捐主体资格的组织应当将募捐情况向社会公告等。

江苏省的条例不仅可以弥补当前募捐立法的不足,而且可以为国家立法提供实践经验。

汉中白斑疯医院
杭州白斑疯医院
杭州白斑疯医院
汉中白斑疯医院
杭州白斑疯医院
杭州白斑疯医院
友情链接